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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22年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发布日期:2022-05-12

      N〔2022〕1122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保障国家粮食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厅决定开展2022年全省肥料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品种、数量、范围及任务分工

      (一)抽查品种及数量。抽查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三类,抽取肥料样品300个,其中农资市场样品的比例不低于50%。

      (二)抽查范围。对全省21个市(州)的肥料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参与财政补贴项目中标企业的监督抽查,同时将2021年国家级、省级肥料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纳入必抽范围。抽查计划见附件1。

      (三)任务分工。种植业与农药肥料处、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共同牵头,负责肥料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独立承担辖区内肥料监督抽查工作,按时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负责制定《2022年肥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培训指导各市(州)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全省肥料监督抽查情况。

      二、抽查方式及执行标准

      (一)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确定具体抽样人员、生产企业和农资市场。具体抽样要求严格按照《2022年肥料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执行。

      (二)执行标准。《复合肥料》(GB/T15063-2020)、《有机肥料》(NY/T525-2021)、《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T1107-2020)、《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21)、《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79-2003)、《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GB/T6680-2003)。

      三、抽查方法

      (一)抽样基数。企业抽样。样品应从生产企业成品库中自检合格、附有合格证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基数不小于1吨。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应按批次抽取,具体抽样方法、数量等依据相关标准确定;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最小抽样批量为50公斤。市场抽样。市样品应从经销商仓库或经销门店的产品中抽取,抽样基数不少于10袋(瓶)。

      (二)样品确认。从农资市场中抽取的样品应进行样品确认,抽查单位应书面通知产品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样品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其产品;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注意事项。抽样人员要以拍照或录像的形式全程记录抽查情况,要认真填写抽样单,内容必须与所抽产品包装标识和标签内容一致,记录样品的进货数量、库存数量和进货来源,复制相关生产、进货、销售记录。抽样单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确认。有特殊情况不能加盖公章的,应在抽样单上注明。

      四、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

      (一)结果确认。检验结束后,抽检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产品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要求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检验结果进行书面确认,逾期不予回复或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二)异议处理。产品包装上标称生产企业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抽查单位书面提出复检申请,抽查单位应及时安排在原检测机构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以可追溯的形式回复提出异议单位。如果仍有异议,抽查单位应以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函件形式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并附企业申请、相关佐证材料、检测结果和备份样品1份,我厅将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

      五、时间安排

      2022年全省肥料监督抽查于5月启动,各市(州)务必于10月底前完成监督抽查工作并报送总结。

      六、有关要求

      (一)严格履职尽责。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肥料监管职责,建立肥料监督抽查制度,结合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和农业生产实际,开展辖区内肥料监督抽查工作。各市(州)要落实专人负责,于5月7日前将市(州)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2)发送至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二)强化督促整改。各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以监督抽查结果为线索,积极查处辖区内不合格肥料产品的生产、经营违法案件,将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拒绝抽样企业列入下批抽检名单。责令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及时收回、停止销售本批次质量不合格产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完成,11月底将有关企业整改情况报送至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三)严守工作纪律。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证件,并详细介绍本次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原则。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事前通知被抽查企业(单位),不得将被抽查企业(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信息、技术资料、样品、销售情况等向无关的单位、个人透露,不得有接受宴请、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