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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复肥等5种农资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的通告

    作者: 来源:发布日期:2021-08-1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

    2021年第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8号令)规定,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复肥、磷肥、氮肥、农用地膜、农用棚膜等5种农资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共抽样检验了274家次企业生产销售的282批次产品,发现1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见附件1)。现予以通告。

      一、符合标准要求产品

      本次专项抽查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共268批次,其中,磷肥、农用地膜、农用棚膜等3种产品未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见附件2)。

      二、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

      本次专项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共14批次,其中,复肥8批次、氮肥6批次(见附件3)。

      (一)复肥。

      本次专项抽查共抽取了22个市(县)168家次企业生产销售的170批次复肥产品。其中8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发现率为4.7%。重点对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氯离子、有机质、粒度、包装标识、酸碱度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符合项目涉及总养分、总氮、有效磷、钾、氯离子酸碱度、包装标识等。

      1.固始县柳树店乡心连心农资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加华沃尔夫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复合肥料,氯离子含量项目实测值35.8%,标准规定氯离子含量≤30.0%。

      2.宛城区顾营传龙农资店(标称生产企业:湖北楚丰化工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高塔复合肥,氯离子含量项目实测值38.9%,标准规定氯离子含量≤30.0%。

      3.获嘉县大新庄乡妍辉农资店(标称生产企业:江阴市长青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复合肥料,总养分项目实测值45%,标准规定总养分≥43%;钾项目实测值9.5%,标准规定钾≥13.5%。

      4.杞县守兰农贸行(标称生产企业:山东谷丰源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掺混肥料,有效磷项目实测值11.4%,标准规定有效磷≥12.5%。

      5. 亿丰肥业(宁陵)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标准规定养分含量、含氯标识、警示语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

      6. 河南省中肥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复合肥料,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标准规定养分含量、含氯标识、警示语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

      7. 孟州市云化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花生专用肥,总养分项目实测值30%,标准规定总养分≥38%;有效磷项目实测值18.5%,标准规定有效磷≥18.5%;包装标识项目实测值未标明总养分含量,标准规定养分含量、含氯标识、警示语符合标准及规范要求。

      8. 河南莲花仙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酸碱度项目实测值3.2,标准规定5.5~8.0。

      (二)氮肥。

      本次专项抽查共抽取了17个市(县)47家企业生产销售的47批次氮肥产品。其中6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不符合发现率为12.8%。重点对总氮、铵态氮、尿素态氮、氯离子、粒度、缩二脲、水分、游离酸、铅、汞、砷、铬、镉、包装标识等项目进行了检验。不符合项目涉及尿素态氮、铵态氮、水分、总氮、包装标识等。

      9. 南阳市卧龙区谢庄王暴农资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江阴市远大化肥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脲铵氮肥,尿素态氮项目实测值8.9%,标准规定尿素态氮≥12.5%。

      10.鹿邑县马铺农资专业合作社蔡楼村级服务社(标称生产企业: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1批次硫基双效氮肥,铵态氮项目实测值6.7%,标准规定铵态氮≥11.5%。

      11. 永城市顺和镇玉东农资门市部(标称生产企业:宁陵县福万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脲铵氮肥,铵态氮项目实测值12.9%,标准规定铵态氮≥13.5%;水分项目实测值3.5%,标准规定水分≤2.0%。

      12.永城市众帮农资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河南丰四方化肥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脲铵氮肥,铵态氮项目实测值13.3%,标准规定铵态氮≥16.5%。

      13. 邓州市白牛镇春双农资销售部(标称生产企业:荆州市益佳壮肥业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脲铵氮肥,总氮项目实测值22%,标准规定26%;尿素态氮项目实测值7.2%,标准规定尿素态氮≥10.5%。

      14. 贵天化化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脲铵氮肥,包装标识项目实测未标明高氯警示语,标准规定养分含量、警示语符合标准要求。

      三、处置措施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针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责成相关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肃处理;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产品质量安全,遇到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附件: 1.复肥等5种农资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结果统计表(按产品)

      附件2:复肥等5种农资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符合标准要求企业情况表

      附件3:复肥等5种农资相关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不符合标准要求企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