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了五起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涉及种子、农药等行业,依法进行了严厉打击和查处。
2020年农资打假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保障了农业生产。经筛选,现公布如下:
一、武强县某推广中心经营假种子案。2020年6月3日,武强县农业农村局接到衡水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关于调查处理农业农村部2019年种子抽检发现问题种子的通知》和相关证据,对武强县某推广中心经营假种子行为立案调查。经查,该中心以每斤1.20元价格购买3000斤小麦,后打包成“河农6119”以每斤1.50元卖给了某农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种子管理部分)》之规定,武强县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罚款30000元。
二、张家口市某有限公司经营劣质农药案。2020年8月24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有限公司经营的“苦参碱”超过农药质量保质期。经查,该有限公司购进700瓶,购进价格10.50元/瓶,销售600瓶,销售价格12元/瓶,剩余100瓶自己已使用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认定为劣质农药。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2020年9月25日,张家口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苦参碱”,没收违法所得7200元,罚款10000元。
三、邯郸市某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0年4月18日,邯郸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有限公司仓库执法检查,查获烯禾啶、2甲4氯钠、2.4-滴异辛酯等农药产品及部分农药的销售凭证。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违法所得共计277.50元,货值金额3100元。
邯郸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京津冀地区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烯禾啶乳油500ml*166瓶、烯禾啶乳油100ml*329瓶、2甲4氯钠可溶粉剂50g*438袋、2.4-滴异辛酯乳油70ml*360瓶)和违法所得277.50元,罚款10000元。
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某销售有限公司采购、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2020年8月6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某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销售的杀菌剂“病菌净”氨基寡糖素,标称登记证号:PD****1201,准产证号:HNP13159-****8,标准证号:Q/AD****-2015,河北某有限公司生产,石家庄市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总经销。
经核查,涉案农药标签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购进20瓶,购进价格20元/瓶,销售8瓶,销售价格25元/瓶。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2瓶和违法所得200元,罚款5000元。
五、行唐县张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据行唐县公安局案件追溯线索,2020年6月30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公安局执法人员对该县某村张某经营的农资经销店进行检查,查获店内存放“玉优闲烟嘧。莠去津”“棒小伙烟嘧。莠去津”两种农药。
经查,张某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其中“玉优闲烟嘧。莠去津”购进11件*60瓶/件*100毫升/瓶,货值金额2640元,销售1件,库存10件,销售价格300元/件;“棒小伙烟嘧。莠去津”购进5件*80瓶/件*120毫升/瓶,货值1600元;销售1件,库存4件,销售价格400元/件;甲拌磷购进1件*12瓶/件*900毫升/瓶,货值144元,已销售,销售价格180元。
因张某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2020年8月28日,行唐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880元整,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14件和用于违法经营的计算器1个、喷雾器2个,罚款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