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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作者: 来源:发布日期:2023-12-22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履行关税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重要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2024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附件。
    附件:2024年关税调整方案

     

      附件


    2024 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进口暂定税率。
    对 1010 项商品(不含关税配额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见附 1)。
    (二)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 8 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 3 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 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 2)。
    (三)协定税率。
    1.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已签署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 20 个协定项下、原产于 30 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一是按照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瑞士、冰岛、韩国、澳大利亚、巴基斯坦、毛里求斯、柬埔寨的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进一步降税。二是中国与东盟、智利、新加坡、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等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三是亚太贸易协定继续实施。四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已完成降税,继续实施协定税率,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部分产品关税减让的公告》(税委会公告 2023年第 9 号)所涉及货物除外。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见附 3。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称全面协定),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第 1 年税率。中国与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关税减让并入全面协定一同实施(见附 3)。
    3.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协定的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二者从低适用。
    (四)特惠税率。
    继续给予 43 个与我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零关税待遇,实施特惠税率,适用商品范围和税率维持不变,不再给予瓦努阿图零关税待遇。
    二、出口关税税率
    继续对铬铁等 107 项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对其中 68 项商品实施出口暂定税率(见附 4)。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注释进行调整(见附5)。调整后,2024 年税则税目数共计 8957 个。
    四、实施时间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1.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表


        2.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3.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实施税率表

     

            4.出口商品税率表


    5.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